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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簸不破网 3693 2025-04-05 14:08:50

着眼于人,就是一个德行问题,康德就此把德行与任性区分开来,认为德行指的就是行动的坚定准则,单纯出自义务,他又称之为原初的善(原初的善也就是在遵循自己的义务方面准则的圣洁性)。

正如韩文所指出的那样,如果退休工人周跃琪对綦江彩虹桥质量问题的意见能通过有效的途径得到及时答复处理,彩虹桥垮塌的悲剧是可以避免的。提起公益诉讼的个人自始至终参与其中,公益诉讼天生具有充分的开放性、民主性,把已往看来空洞而虚幻的监督权变成了一种实实在在的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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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要加强监管力度,赋予政府更多的监管权力……我认为这一切都不过是治标而不是治本,如何使中华民族从三聚氰胺事件开始从只注重数量的生活方式转变到关注质量的生活方式,我们这个民族还需要进一步的反思,党的领导方式和国家的治理模式需要来一次真正的思想大解放。广大律师通过对代理权、辩护权的行使,为中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作出了不可低估的贡献。问题是我们不可能要求每一个公民都能像反腐义士、护法英雄那样不畏强暴、不惜生命去追求法律的尊严,去维护正义。对于公民个人来讲,提起公益诉讼不需要支付诉讼成本,还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回报。许多追求社会正义和公平的人们投诉无门。

(三)经济首先,公民行使监督权、执法权应当是经济的,不需要其付出多大的代价,至少其耗费应当在其承受能力之内。但在民治制度方面,公民个人对政府及政府官员行使监督权、管理权时,监督者(举报人)的安全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如果法官把这些激情带入司法过程,那就没有正义可言了。

进入 秋风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官 。让法官深入群众,与群众打成一片,犯的也是这样的常识性错误。通过适用法律解决民众之间、官民之间的纠纷,法官赋予法律以生命。当然,司法公正不是直接来自法官的威仪,要做到司法公正,法官的威仪背后需要一套确保法官独立审判案件的制度来支持。

中国民众之所以经常对法官的判决结果缺乏信任,诉诸上访,恐怕就是因为,法官没有真正地做到高高在上,而总是低三下四,任人摆布。当代中国司法体制的症结不是法官高高在上,而是相反:形式上高高在上的法官,无法在精神上也做到高高在上,他没有办法做到不受任何干预、仅仅以法律为衡准在当事人之间、之上进行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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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如此,现代也仍然如此。当事人真正担心的是,法官虽然高高在上,但在情感上已经走下法官席,因为金钱的诱惑或权力的胁迫,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勾肩搭背。民众其实明白这一点,所以,戏曲中,清官们出场总是有很大的排场。那些真正应当深入群众的人,却无人督责其做到这一点。

包括英格兰在内欧洲各国法官之所以戴头套,穿法袍,并且坐在高高在位的法官席上,虽有历史的偶然,但内中有其深刻的逻辑在。所以,明理之人(reasonableman)不会期望法官的知识跟自己一个水准,或者抽着烟、喝着茶、翘着二郎腿审理案件。另一方面,警察上班就得穿制服,惟有这样,他们才能对民众行使强制权力。比如,对于民意代表,民众肯定希望、要求他到民众中,直接听取民众意见,把自己的意见带进民意机构,融入法律。

法官要给予当事人以正义,就自然应当居于当事人之间、之上,而不能站在当事人旁边。但是,一个政府,不论有多少执法机构,法律最重要的执行者却是司法机构,具体说来,就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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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法官执行法律比任何行政部门都特殊,因为,只有司法机构可以审理以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的案件,而任何其他行政都不具有此种权力。可以说,法官本来就应当高高在上,既在当事的各方之上,也在一切权力之上。

这当然没有错,法官不是机器,他有七情六欲,也有亲戚朋友。当事人知道,法官的威严不是行政官的威严。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公推公选,犯的是这样的常识性错误。那些高喊司法群众路线的官员和专家,似乎没有意识到政府不同部门各有其不同的本性(nature),而错误地把仅适用于一个部门的原则,强行搬用到另一个部门。更进一步,民众就不会期待一般公务员也深入群众,因为,他们从事的是专业工作,需要按照专业的逻辑。一个人,让他高高地坐在法官席上,穿上法袍,这可以给这个人以一种强烈的暗示:他的身份已经发生了变化,从穿上那身行头、坐在那席位上那刻起,他就应当成为法律的代言人。

于是,政体设计者面临一个挑战:如何屏蔽法官的这些激情?一个有效的办法就是尊重他。比如,他回头还要向领导请示,向上级法院请示,或者由审判委员会作决策

而这种认识系由长期生活经验积累而成,因此,司法官员、专家面临的真正挑战是:改进司法体制,激励法官公正地审判。准此,以调解代替司法,就值得商榷。

哪怕是最简单的纠纷解决机制———舅父裁决两个外甥之间的纠纷,也是有章可循的。否则,难以想象这些机制能够在漫长的岁月中化解纠纷。

而这些要素表明,传统社会的解决机制是一种准司法机制。进入 秋风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司法 。一个社会要维持其基础性秩序,就必须有一种机制定纷止争,判断此机制好坏的主要指标就是看它能否有效解决纠纷,这方面的直观指标就是,它作出的裁决能否被当事人接受。此文在贺卫方教授的博客贴出后引起一定争议,朋友们的质疑是,社区法庭不就是传统的调解机制吗?我的回答是:当然不是。

回头来看河南的张院长新政,其实质正是以调解代替司法,张院长已经把今年定为河南法院的调解年。随着现代大社会、大市场的发育,即便在乡村社会,大量纠纷也超出熟人范围,发生于陌生人之间,调解的有效性恐怕会逐渐减弱。

让法官把主要精力用于主持调解,无非两个结果:要么政府设立法官公职本身就是多余,要么法官侵入社会内部,抑制社会自我治理机制的运转。按照张院长的看法,似乎调解能够更有效地解决纠纷,不论是一般民事争议还是刑事犯罪甚至行政诉讼。

诸多司法界人士与法学专家青睐调解的一大理由正是,相比于正规司法,它似乎能够更为有效地化解纠纷,尤其是在中国的国情中。针对河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张立勇推行的群众路线新政,我写了一篇文章提出,司法大众化需要有坚实的制度依托,在基层社会建立社区法庭网络,也许不失为一条可行的路径(见本报2月25日A23版《国家法院与社区法庭》)。

放弃这方面的努力,诉诸含糊其词的群众路线,不过是在既定的知识约束下来回翻跟头而已。与此相关,被今人称为调解的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其实带有强烈的司法性质。如果法官脱下法袍就能有效地解决纠纷,那整个世界岂不都错了?古人岂不都错了?设计有效地解决人类面临之永恒问题的制度,需要深思熟虑,而不能凭心血来潮。至于行会、市镇的纠纷,更是以公开的程序处理的。

皇权并未试图垄断全部权力,它承认社区可以自行保留、行使部分司法权。在乡村,这类纠纷,通常由族中长老、居乡绅士集体处理,他们构成了一个法庭。

要求法官脱下法袍的一大理由是,法官似乎无力解决纠纷。遇有特别严重的纠纷,更是需要开祠堂,以祖先在天之灵约束各方,双方当事人各自陈述、辩论,全体族众均可旁听,并作出终局性裁决。

其实,那个时代哪有现代意义的行政?政府的主要职能就是司法,与其说那个时代是司法行政化,不如说是政府司法化。以公开、确定之程序作保障的法庭,作为基层社会解决纠纷的机制,更有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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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14:19

如果从这个角度看,我们才能看到婚姻制度的建立以及它与性、感情在历史上的分离是有意义的,不是一种男性的阴谋,更不是因为当时人们的愚昧。

2025-04-05 14:05

但是,公正审判的实现,既需要大量的司法资源予以保障,也往往会导致案件的积压和司法的拖延。

2025-04-05 14:00

人们为什么要上访?因为一是在当地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不了问题,二是可以在上级机关找到通过法律之外的途径解决问题——只要上级领导机关或个人批一个条子或者打一个电话就能解决问题。

2025-04-05 13:43

但是,法律不可能自行执行,而需要由某个机构、由一些人来执行

2025-04-05 12:11

我们在考虑中国的婚姻制度之际,也许还要对中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发展趋势作出一个判断。